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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外汇局公示处罚信息分析

    发布日期:2026-04-27 18:31    点击次数:111

    (来源:智汇大叔)

    来源:日常合规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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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26年3月期间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共公示处罚案例7个,涉及42名个人,14家企业,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罚没金额2,621.58万元。从罚单数量上看,较2月有大幅度提高,但总体处罚金额有大幅度下降,即单笔罚单金额较小。

    从处罚金额看,最高单笔罚没金额360.02万元,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外汇财产保险业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其进行处罚。

    另有4笔处罚金额不低于100万,涉及个人2名,银行2家。

    个人案例

    个人违规主要为:任保险公司外汇业务负责人期间,对保险公司违反规定办理外汇业务负有直接责任;非法买卖外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逃汇;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分拆购付汇形式逃汇;未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企业案例

    企业违规主要涉及: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未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变相买卖外汇

    银行案例

    1.**银行吴江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50.12万元。

    2.**商业银行,未遵循《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印发)第七、四十三条,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罚款4万元。

    3.**银行焦作分行,未遵循《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五十八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21.05万元。

    4.**银行潍坊分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点、第五点第二项,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支付,被罚款50.02万元。

    5.**银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文)第八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第一条第二项;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第二条第二款;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九条第二项,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221.24万元。

    6.**银行漳州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十二条第二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汇发〔2025〕38号文印发)第二章2.6.4和第三章3.2.6,未尽职审查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汇业务;未尽职审查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外保内贷相关信息,被罚款93.77万元。

    7.**银行石狮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未尽职审查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汇,被罚款44.48万元。

    8.**银行丰泽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未尽职审查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汇,被罚款44.48万元。

    9.**银行泉州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未尽职审查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汇,被罚款44.63万元。

    10.**银行泉州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未尽职审查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汇,被罚款44.5万元。

    11.**银行天津分行,未遵循《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十二条第二款“银行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对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通过外汇局指定业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中“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审核原则第四项“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获得企业股权的,应遵循商业原则,按公允价格进行交易。银行应对相关交易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6.5万元。

    12.**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遵循《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11.2.3“外国投资者跨境汇入的资本金,如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有关规定。,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被罚款21.67万元。

    13.**银行本溪分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第一条第三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5万元。

    14.**银行福建省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未尽职审查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汇业务,被罚款45.76万元。

    15.**银行宁波北仑分行,未遵循《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25.82万元。

    16.**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遵循《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一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被罚款45.86万元。

    17.**银行重庆永川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46.59万元。

    18.**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三条第三款,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9万元。

    19.**银行福州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未尽职审查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汇业务,被罚款44.43万元。

    20.**银行贵阳分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十六条第二、三项;《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五条及第二十三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文印发)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罚款146.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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